【保险理赔】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义务终止吗?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郭庆梓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 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 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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