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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05年11月14日,张某(买受人)与中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某号楼某号的(现编号为北京市宣武区太乎街某号楼某门401号)房屋。关于产权转移登记的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等。2007年1月6日,中某公司向张某交付其所购房屋,双方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2009年4月4日,张某所购北京市宣武区某号楼楼栋所有权登记在中某公司名下。2009年10月28日,北京市宣武区某号楼某门401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现张某以中某公司违约逾期办理房屋所在楼栋初始登记和房屋产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在楼栋初始登记和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中某公司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中某公司为证明因政策调整原因造成其未能在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张某所购房屋楼栋的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5月11日向各区县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发布的京建权(2007) 373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记载:一、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楼栋,房产测绘单位须在该楼栋及参与该楼分摊的楼栋全部竣工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房屋面积实测,并按实地浏量结果如实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及《房屋登记表》。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则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须已办理初始登记或与该楼栋同时申请初始登记。另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6月12日向各区县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发布的京建权[2008) 545号《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记载:一、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已竣工验收,其楼外分摊部位(独幢或在其他楼栋中)已建成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参与分摊的楼栋未竣工,在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时,可以使用未竣工房屋的预测面积数据。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未竣工的预测面积数据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每个购房人并自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开始至初始登记前在售楼处和已竣工楼栋内予以公示等内容。针对中某公司提交的上述政府文件,张某强调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中某公司仍可办鲤房屋产权证。
【案件焦点】
中某公司对逾期办证的情况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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