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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戈垠律师出席湖南省地方立法听证会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陈戈垠律师
2016年7月8日,陈戈垠律师应邀出席《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省政府法制办卢建华处长、省政府法制办杨志华副处长、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刘洪秋处长、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杨峥嵘院长以及来自省教育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各重点学校等单位的15名听证代表集聚湖南省教育厅听取立法情况说明并提出修订意见。
据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处长潘军介绍,我省每年各类学校安全事故超过2000起,其中溺水、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占比95%,死亡时间89%发生在假期,安全监管辄需全社会各部门共同承担。《意见稿》不止明确了学校的职责,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职责、教职工职责、学生监护人职责等,进一步提高学生安全保障。
陈戈垠律师针对《意见稿》第35、37条,从学校追偿权、学校免责条款两个方面提出修订意见:
第一,建议明确追偿权的前提,即“教职员工过错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权向教职员工追偿”该追偿权的前提应是教职员工存有故意或重大过错,否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等相关规定,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能够向教职员工追偿。
第二,陈戈垠律师建议将《意见稿》第37条五条学校免责条款增加为八条免责条款,增加三种学校免责情形:一是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二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三是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与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校免责条款衔接一致。
湖南日报、潇湘晨报、腾讯大湘网、搜狐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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