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110网律师
本律师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胡**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胡**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胡**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胡**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胡**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非法吸收”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胡**并未有实际行为对客户进行揽储资金;同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胡**在公司虽然担任副总但一直仅负责行政事务,并非在犯罪单位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另外,也不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对于其在犯罪单位的职责行为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胡**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胡**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胡**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胡**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况。
胡**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本案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并非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胡**的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主观恶意。
第三、 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胡**并没有上下拉拢客户吸收存款,大肆挥霍,阔手阔脚,置老百姓的财产安全不管不顾,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四、胡**没有前科。
胡**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第五、没有证据证明胡**取保候审之后发生危险。
胡**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胡**取保候审之后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采取取保候审没有任何问题,胡**的家属愿意提供任何担保,胡**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如果违背承诺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更大的法律制裁。我们坚持认为,胡**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路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胡**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杨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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