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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哪些情况会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涂宗华律师
一、直接抚养一方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二、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三、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等。
四、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是其亲生(生物学)父母,该方要求变更为由其亲生父或母一方抚养的。
五、 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难以同时对多名子女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未再婚或无其他子女,且具备较好抚养能力的。
六、 直接抚养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品行恶劣,无法对子女成长给予正面引导,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七、 直接抚养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保障的,如无法提供稳定的居所、子女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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