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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可以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7-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相关案例】
父女缘尽
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
法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016年,女孩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法院: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
这个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
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养父”
单身汉收养女婴养老
去年底,54岁的方崇财重新回到村子,结束了与养女的婆家一起生活的日子。
1993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女婴来到前锋区的一个村子,男子称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希望有人能够收养。多位村民证实,男子带着女婴在村里住了一宿,无人愿意收养,“娃娃才出生没几天,体质单薄,都担心养不活”。
第二天下午,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坚持将女婴抱回了家。一开始,家人不同意接纳女婴,因为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方崇财自己也无力照顾她。最后,村支书方崇军劝说方崇财的母亲,“你们把娃娃抚养成人后,将来也可为方崇财养老嘛”。
方家人最终接受了女婴,取名小芳。方崇财很高兴,到街上去买回奶瓶、葡萄糖。方崇财的大哥方崇前说,一开始,小芳主要靠方家老母亲照顾,母亲去世后,小芳跟随方崇前一家人生活,方崇财靠务农和打小工赚钱,负责小芳的生活、学习开销。小芳称呼方崇财为爸爸,在户口簿上,小芳与方崇财的关系一栏写着:养女。
方崇前说,二弟对小芳很好,小芳小时候上学,方崇财经常接送。小芳10岁左右的那年夏天,到亲生父母家玩耍,临近开学还未归,方崇财急了,独自去接小芳还迷路了,几天后被救助站送回。
村民们一度认为,养女小芳(化名)会让因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碍的方崇财老有所养。
“养女”
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几年前,小芳外出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
方崇前说,2010年前后,他们与小芳的婆家人商定,小芳婚后,方崇财仍由小芳负责赡养。
小芳婚后,方崇财随小芳婆家人生活。方崇前说,弟弟在小芳婆家生活的几年时间里,大多数时候是在外面打零工,帮养牛场放牛等,曾与小芳的婆家人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方崇财回到村里,当时小芳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
方崇前说,今年春节前,外出打工的小芳回到广安,却未回老家看望养父,其婆家人也未按时送生活物资,自己便在电话里与小芳的公公辛发(化名)发生争吵。除夕早上,辛发带着儿子和小芳一同来看望方崇财。随后,小芳将养父接到婆家吃团圆饭,当天下午又送回来。
今年4月,小芳将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
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
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身体残疾,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程刚解释,《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未来
可要求支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除了起诉养父,还有一件事让方家人心里不痛快。
方崇前说,2013年,他们与小芳婆家商定,将方崇财的3万元养老费存进银行,如果小芳抚养其养父年满60周岁,3万元则由小芳所得。该说法得到小芳公公辛发的证实。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存单由方家保管,密码由辛发保管。协议注明,任何方不能提前取款。但今年春节后,方家人到银行查询发现,3万元已被人挂失取出。辛发向记者表示,钱是方崇财在自己家里生活期间,称没有钱,取走的。方家与辛家就此事闹上法庭,但此事尚未处理好,小芳就起诉了“养父”。
拿到判决书后,有村民替方崇财不值:这么多年就白养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提出,方家收养小芳10多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崇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对此,方崇财的大哥方崇前表示,是否向小芳追讨多年抚养开销,家里会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做定夺。
12月16日,方崇财坐在院落里,看着小芳小时候的照片,嘴角偶尔露出一丝微笑。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的他,几乎不参与到记者与方崇前的谈话里,只是偶尔含糊不清地冒出一两句:“她不管我了,现在不管我了。”记者根据小芳婆家提供的电话号码试图与小芳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方崇前说,这件事情之后,小芳便未与家里联系过了,家里也没有小芳的联系方式。对于方家来说,那个同一屋檐下生活了10多年的亲人,一夜间,变成了彼此熟悉的陌生人。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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