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法律审查应重点关注“三性”——4.19虎知队业务沙龙(第一期)简报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赵虎律师
一、合同的完备性
本次影视合同法律审查学习会围绕合同审查常识与合同审查实例示范两大方面展开。就合同审查实务常识,赵虎律师指出,进行合同法律审查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合同的必备条款,关注合同的完备性。合同必备条款关系到合同的完整性,《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通常应包括的条款进行了罗列。其中,关于合同主体,由于并不属于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在审查合同时,往往容易被忽略过去,但事实上,合同主体名称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规范性,再者,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签约资格,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因而,合同主体的审查,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审查同等重要。具体到影视合同,除合同主体审查外,合同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若有缺失,会给双方合作带来极大隐患,需要我们重点审查,此外,还需要特别关注是否有必要约定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等特殊条款。这一过程的目的,是从合同的完整性上把关,最大程度上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二、条款的合法性
通过审查、修订,合同条款基本达到完备状态后,我们的关注点应当转向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实用性审查,其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重点。尽管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其核心是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约定将归于无效,变得毫无意义。比如,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违约责任的威慑力,将违约金约定为合同价款的200%、500%,甚至更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超过合同标的或者损失的30%)存在合法性问题,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再比如,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知“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属于无效约定。
三、内容的合理性
除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外,其合理性审查同样不容忽视,这一过程,需要兼顾合同主体的立场与避免显失公正两方面因素。向影视公司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客户与对方磋商合同细节,我们追求的是客户权益的最大化,要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思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尤其是履行标的、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系到客户切身利益的实质性条款的合理性,对方在条款中给予客户方过高的责任、义务或对客户方的权利作出任何不合理的限制等,我们审查时需要尤其注意,如果确定该相关条款是双方领导层基于地位悬殊或出于其他考虑而最终商定好的,我们作为外部法务,尽好充分提示义务即可,但如果并非商定好的条款,我们则必须坚持立场,以客户合法权益为导向,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能改则改。但同时我们亦需要谨记,我们是客户的法律服务者,我们更是法律工作者,要保持对公正的敏感,在追求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还需要兼顾条款的公正性,避免合同约定出现显失公正的情况。
在对影视合同的法律审查相关常识做了以上精彩解说后,为加深大家对影视合同审查的理解,赵虎律师以团队新人新近修改的合同为示例,对合同修订条款逐条解析,将影视合同法律审查细致化、具体化,对于合同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审查不足之处,赵律师不厌其烦,循循善诱,指出问题的缘由及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实例讲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于合同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团队新人来说,合同法律审查实务经验尚有待加强,此次学习会如及时雨一般,让求知若渴、充满工作热情的团队新人受益匪浅。
对于影视合同法律审查,想获得更全面了解的读者们,可以关注赵虎律师的博客:赵虎David。
(作者:赵虎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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