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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刑法-主刑

发布日期:2017-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管制★★★

  (一)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二)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可能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

  可以适用禁止令:管制、缓刑。禁止令的内容要根据犯罪行为具体判断。如,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赔偿、还清所欠他人财产之前,可以禁止其购买奢侈品,禁止其进入高档场所进行消费。禁止令的内容不得妨害一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实行社区矫正。命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应当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五)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二、拘役★★★

  (一)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二)剥夺人身自由。

  (三)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四)每月可以回家1~2天。

  (五)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为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折抵。

  三、有期徒刑★

  (一)时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35年,最高20年。

  ≧35年,最高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

  (二)无偿劳动。

  (三)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犯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死刑执行方式:立即执行、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核准。

  (三)不适用死刑(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从羁押开始到被执行死刑之前。只要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在羁押到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过怀孕现象,无论该事实在什么时候再判,都不适用死刑。

  (2)怀孕: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审判:执行死刑前

  (区别: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暴力性+规定死刑

  (三)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1. 2年期满以后

  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查证属实:判决罪名成立。)

  2.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注意:整个刑罚论中没有“次日”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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