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7-04-23 作者:许剑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例如,陈某年15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属未成年人,其年龄智力程度尚不能完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也无经济能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陈某的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在其对国家、集体及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并代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此,应由其监护人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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