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同事之间因工作互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熊大明专业律师
      【案情】
     曾某与康某系某公司工厂车间员工,2017年2月份,二人因对上司李某分配工作产生分歧,发生口角并在车间互殴,造成曾某左手骨折,共花费医药费近1万元。
  【分歧】
  本案中,曾某因工作与同事康某互殴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互相斗殴,其打架行为行为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应当或可能发生的后果。曾某受伤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责任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曾某受到的伤害虽起因是为了工作的事情,但是不至于通过斗殴来解决,完全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向领导汇报等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发生斗殴不是履行职责之需。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意外伤害是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曾某与康某作为心智正常人,对于互殴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后果具有当然的认知,应当知晓互殴行为可能造成对方受伤的后果,故曾某因与同事互殴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曾某受伤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中国法院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