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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姚雷律师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三)第三人过错(违约方不免责)
  我国合同法121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责任。(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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