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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九批指导案例之刑事案件裁判要点大汇总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高震律师
2011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九批指导性案例,相当部分涉及“刑事案件”。

第一批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简要思路: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简要思路: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批 2012年9月18日发布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简要思路: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简要思路:民间矛盾引发-亲属协助抓捕-累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第四批 2013年1月31日发布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简要思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简要思路: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第七批 2014年6月23、26日发布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简要思路:盗窃-诈骗-利用网络信息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简要思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第八批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指导案例32号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简要思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九批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42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简要思路:无罪逮捕-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指导案例44号


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简要思路:刑事追缴-发还赃物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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