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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可以胜诉?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可以胜诉?
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2014年4月22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问: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两年),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案例】十几年坚持催要欠款,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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