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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数额和保证数额相差悬殊,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数额和保证数额相差悬殊,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热线疑问
王某于2008年5月26日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茅某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协议上写明担保数额为50元。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金,茅某亦未承担其保证责任。另查明: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问在本案中借款数额和保证数额相差悬殊,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数额和保证数额相差悬殊,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茅某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以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设定保证的目的、借款的数额、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正确判断保证债务数额是否存在笔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热线疑问
王某于2008年5月26日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茅某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协议上写明担保数额为50元。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金,茅某亦未承担其保证责任。另查明: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问在本案中借款数额和保证数额相差悬殊,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数额和保证数额相差悬殊,应当如何认定保证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茅某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以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设定保证的目的、借款的数额、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正确判断保证债务数额是否存在笔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到本案,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茅某在担保人栏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应为对王某的50万元提供担保,如茅某仅仅为其中的50元提供担保,该担保本身无实际意义,而程某要求茅某提供担保也是为保证其50万元的债权不致落空。故50元不应认定为是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茅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某可要求王某承担还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也可要求担保人茅某承担还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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