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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时间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孙术校律师
     拆迁补偿的时间规定
  按照实践中的操作,一般是在拆迁补偿合同签订以后,就应该支付拆迁补偿费
  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所以,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之前达成了关于拆迁补偿的有关合同以后,就需要积极的进行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避免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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