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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河北的金某和江苏的王某签订活动板房买卖合同一份。在金某如约向王某供应板房后,王某多次推脱拒不付款。后在金某的多次催收下,王某于2013年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注明"王某欠金某活动板房款12万元",并标注欠条日期20132月,未约定还款日期。至2016年底,期间金某一直电话催款,王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后金某于2017年起诉至河北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要点: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应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2、本案中欠条出具日期为20132月,未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起算? 
     3、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利息?
 解析:1、管辖。合同履行地指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买卖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合同义务包括供货和付款。本案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是付款,同时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可以确定本案原告即金某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而非权利发生之日起。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所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应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同时参照2005民二他字第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关于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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