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双方当事人针对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先行和解。
2、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可以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交警队因鉴定检验的需要,可以暂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但必须在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取车,不可以任何理由持续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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