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幼女罪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08-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与法学基本理论之“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行为能力”之规定相冲突。法理学认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自已刑事行为的能力,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刑事权利。而新规则从刑法上对无刑事行为能力而“自愿”把刑事、民事权利竟合的妇女基本权利-性权利拱手与人的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幼女的行为做出肯定,岂非自相矛盾?
二、因与立法本意上“保护弱群体”指导思想相违导致刑法体系内部掣肘。保护“弱势群体”是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并体现在其法律条文之中,如刑法第236条、237条、240条、360条等均对此明确规定,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的“奸淫幼女罪”的取消和被告人的无罪处理,必然使得罪名设置上有“厚此薄彼”之嫌,使得被告人定罪量刑上“显失公平”。况且奸淫幼女罪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害之大,亦非其它诸罪可比,舍重留轻亦是情理难容!
三、与党的十六大基本精神相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左。“两个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六大肯定的十条经验之一,女性贞操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份,并为古今中外所重、所称赞。但曾几何时,中华民族这些精华却被“弃如敝履”,而西方之性“解放”、“乱交”反倒登上“大雅之堂”。须知改革开放也好,入世也罢,舍此中华民族精华,中华民族将不成其为中华民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要再拿我们未成年的姊妹、女儿去“作秀”了!!!
四、必然使别有用心的“色狼”有机可乘。试想以往严惩之下“色狼”尚且屡禁不止,此朝禁令一开,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亦面临新的尴尬:幼女之“自愿”之可信度、确定性又有多少?幼女在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且别有用心的“色狼”的花言巧语的诱骗之下的“自愿”的自制成份又有多少呢?此时的少女“自愿”而“色狼”怀“强奸”之意者肆虐如何认定?幼女的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是否同步?幼女的所谓心理成熟-即“自愿”与成年人的成熟就完全没有差别么?所谓“明知”如何认定?难道要靠“自由心证”去证实?难道指望司法机关去“严格”掌握这个“不标准”的“标准”么?……
综上所述,强奸幼女罪新规因有先天硬伤而必然在司法实践中难敷实用!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可对其修订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已満十四周岁未満十六周岁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年龄和“刑事行为能力”之对等性,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性,司法解释的存在才有价值!!!
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案的最新司法解释 1个回答0
- 建设工程合同中第281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个回答0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它包括采矿权转让合同在内吗? 1个回答0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它包括采矿权转让合同在内吗? 1个回答0
- 保险法2009司法解释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