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商业部关于患矽肺病职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江西省劳动局:

  你局(80)赣劳薪字第005号文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退职、自动离职的职工,以及曾被开除、劳教,或劳改现已恢复了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再未从事矽尘作业,现确诊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改为退休后,其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的供应,都可以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经周字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当地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可凭矽肺病诊断证明书和退休证件办理批准手续,从被批准之月份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