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李某走私、运输毒品一案(二审) 无期徒刑改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日期:2017-05-27 作者:卯粉瑶律师
李某,男,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本案于201X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从缅甸红岩携带毒品乘坐被告人李某的摩托车从小路经过勐捧入境,于次日0时23分,在永德县湾甸忙牛水小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当场从刘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6块,净重917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74克。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李某应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4月3日作出(201X)临中刑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李某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天外天卯粉瑶律师作为李某的二审辩护人介入本案。
二、辩护效果
卯粉瑶律师介入本案后,及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了案卷,赶往沧源县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全面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抽丝剥茧般研究,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二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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