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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制剂类企业省内迁址)

发布日期:2017-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文中《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
所需材料

1、企业迁入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2、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消防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验收合格证、消防设施清单)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有新增生产类型企业适用)
4、迁址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5、符合农药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验收意见书)
6、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申请
7、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5年以上厂房租赁合同及所租赁地产权证明)
8、符合农药生产企业人员要求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9、符合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厂区布局、生产设备清单)
10、其他证明材料(对应《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的其他证明材料)
11、5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报告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含现场审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公告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3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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