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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发布日期:2017-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作业场所在广东省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办理条件

(1)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所需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4、安全评价报告
5、环境评价报告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明
7、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及符合人数比例
8、员工工伤保险证明
9、安全投入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措施及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书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加具作业场所所在地县级、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属于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超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承诺期限:无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6年第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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