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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涉外商事贸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一种解决商事合同争议的方式,具有一裁终局,阻却法院诉讼管辖等诸多特点。当事各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有合法的仲裁条款(以下统称“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活动的前提。
    涉外合同纠纷案例

    1995年1月10日,美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稀土复合物销售合同,由被申请人向A公司提供85吨混合稀土金属。合同约定价格条款为每吨5300美元CIF美国巴尔的摩港;货物分别于1995年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五个集装箱交货;合同还约定美国A公司必须于每批货交运前30天开出100%货价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纠纷产生后适用的法律。在争议产生后,美国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

    本案争议合同中未明确适用的法律。申请人在仲裁申请材料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亦表明本案准据法为《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公约》。故仲裁庭将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和法律对本案作出裁决。 

   涉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如何处理 

   涉外商事贸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一种解决商事合同争议的方式,具有一裁终局,阻却法院诉讼管辖等诸多特点。当事各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有合法的仲裁条款(以下统称“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活动的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由于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或者存在瑕疵而引发仲裁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争议。本案就是因为当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在仲裁时仲裁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确定本案使用哪些法律。

    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庭在使用法律时一般遵循下述原则:

    1、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一致确定使用某一法律作为仲裁依据的,仲裁庭一般情况下都会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先。如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最密切原则。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并无法达成合意的,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仲裁地法律。一我国的规定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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