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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算醉驾?隔夜醉驾怎么认定?这里都有

发布日期:2017-06-04    作者:110网律师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醉驾大幅减少。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醉驾”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办法可以逃避酒精检测?骑电动车到底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前一晚醉酒第二天可以开车吗?今天小编就来和您聊聊醉驾的那些事。

“醉驾”的法律依据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这是一个单一的量化认定标准,不论行为人的意识清晰程度和控制能力,只要达到此标准就可以认定醉驾。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等说法都是错误的。


想逃避酒精检测?不可能!

当前,我国交警部门在处理醉驾时通常要对驾驶人员进行两次检验,即先进行呼气检验,若呼气检验结果达到或者接近醉酒标准,则还需要进行血液检验。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对恶意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意见》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驾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以恶意逃避酒精测试的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公众利益的保护。

因此,对于恶意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醉驾电动车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电动车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是看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普通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装有内燃机,装有内燃机为机动车,没装内燃机则为非机动车,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要根据车辆的整车重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来判断。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不符合上述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因此,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驾此类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电动车前也不要饮酒,否则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隔夜醉驾”行为如何认定?

对于“隔夜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对主观故意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但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自己的醉酒程度。对行为人“隔夜醉驾”的主观心态认定,要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既要注重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又要注重分析行为人体态特征、醉驾引发的后果、视听资料、血液检测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若证据表明行为人基于当时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客观条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就应当认定其有醉驾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人在醉酒后经过一定时间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后,体内的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因为血液酒精含量衰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千万不要有“喝酒隔夜就不是酒驾”的错误认识,一定要慎之又慎。

“醉驾”犯罪案件的具体量刑

《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醉驾的后果和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四方面规定了多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具有从重情形的醉驾案件应当重点打击,判处较重的刑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免刑。但在从严惩治醉驾的同时,也要区别处理好酒精含量低、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

醉驾带来的影响

醉驾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醉驾营运机动车的,10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并且终生不得再驾驶营运车。醉驾者的工作也会受到牵连: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因醉酒而被刑事处罚的,将被给予开除处分;

劳动者因醉酒而被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醉驾导致自身伤亡的,因属于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因醉驾致使他人伤亡的,保险公司虽然要先于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这正是酒后驾车可能得到的结局。一杯酒,带走美好人生,带走幸福美满,带走鲜活生命,徒留一辈子的悲伤和悔恨。最残酷的是,或许已经没了痛定思痛的机会,因为生命只有一次。酒有价,而生命无价,拿一杯酒换取自己的悔恨泪或是亲人的伤心泪,实在是世上最高的代价。希望每个驾驶员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 | 法律讲堂综合整理自金华法院、婺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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