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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与风险

发布日期:2017-06-07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与风险
财产混同的情形有:企业主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关联公司的成本由一个公司承担,而盈利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场所、主要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与其股东、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基本同一;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财务公章的混用等。这些情况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与股东之间更容易混同。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对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之一,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度操纵,又称不当控制。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实践中,企业家往往是公司的股东或在公司中担任高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这样的企业家在公司中有职权处置公司的财产,有职权命令公司财务人员违背事实处理公司账目。自然也有权力与能力仅凭个人意志,而非公司决议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
  公司的财产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处置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处置财产与资金,依法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形成公司意志,任何个人都不能仅凭个人意志处分公司财产成为自己的财产,否则就有犯罪之嫌!
 
风险之二,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引发家财赔光后果。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向银行或小微贷款公司借款是极为常见的,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如果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有权起诉到法院,直接冻结股东家庭中的所有财产的。
风险之三:家庭财富无条件的为企业“输血”,导致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家财尽失
风险防范措施
1、保证公司财产独立
公司应该独立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区分各自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
2
、保证公司组织机构独立
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应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
3
、保证公司经营独立
公司应保证在民事活动中有独立意志;单独进行交易时,避免交易行为中发生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的情况。
4
、一人公司应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人公司对其股东会决议要求必须满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公司备案三个条件,而且每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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