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不治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间不治身亡,医保中心称停工留薪期截至伤残评定日,该职工应享受伤残待遇,不享受工亡待遇。该职工的家属对此产生异议,将医保中心诉至法院。
    一、案例分析
    2012年10月18日,李XXXX在下班途中被车辆碰撞,致第5胸椎以下截瘫。2013年3月25日,李XXXXX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9日,李XXXX被鉴定为2级伤残;2013年8月,李XXXX不治身亡。XXXX县医保中心于2013年11月19日对李XXXX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确认李XXXX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但未列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养亲属抚恤金。李XXXX的亲属王XXXX等人对此提出异议,XXXX县医保中心辩称李XXXX的伤残鉴定出具之日即为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日,不应按照工亡对待。双方遂发生纠纷,李XXXX的亲属将XXXX县医保中心诉至法院。
    二、观点争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XXXX是否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成为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XXXX发生工伤,在作出伤残鉴定之日时,停工留薪期限即届满。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XXXX从发生工伤到死亡,尚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
    三、法院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XX从工伤发生到不治身亡的治疗时间并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的一般规定十二个月,应认定李XXXX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一审判决XXXX县医保中心应对李XXXX重新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
    被告XXXX县医保中心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以及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参考医院出具的专业意见来确定,笼统规定为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不超过12个月。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款只是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因此,不能单纯地认为伤残等级鉴定的出具是停工留薪期满的标志。
    该案中,李XXXX从发生工伤到死亡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享受工亡待遇。且被告XXXX县医保中心在李XXXX的《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中的“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一栏中填写了“是”,应理解为是被告对李XXXX的死亡是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确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