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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交警扣留?又会被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11    作者:110网律师
车辆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交警扣留?又会被如何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会被依法扣留:(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被扣留的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如果行为人是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扣留车辆的时间可以按照处理事故程序的时间执行。
  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也不能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应当修理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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