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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7-06-11    作者:张书正律师
2016)渝0107民初22122
现原告与被告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确认原告为刘某的唯一继承人2、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重庆市××区杨家坪房屋三套由原告继承,原告对行政机关因刘某死亡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等保障费用享有继承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收养关系经政府部门予以了确认,且双方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之间构成收养关系。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作为养子依法对其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由于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已经去世,亦无配偶和其他子女,故原告作为养子系刘某的唯一继承人
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的唯一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房屋由原告继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行政机关因刘某死亡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等保障费用,该费用如果存在,原告可持本判决书至相关单位领取。
对于被告刘某2关于在刘某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应当适当分得遗产的意见,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1系被继承人刘某的唯一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三套房屋由原告刘某1继承。
三、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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