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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智德典康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优图佳视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智德典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优图佳视公司要求智德典康公司赔偿损失,鉴于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智德典康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智德典康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及数量等因素酌予认定。优图佳视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较高,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优图佳视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和公证费,却未提交相应有效票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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