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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因腰部扭伤造成损伤 专家律师解析工伤标准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来,由于法律的愈发普及,劳动者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当遭遇工伤时,很多劳动者不再是一味地忍气吞声,而是选择积极维权。那么生活中工作中因腰部扭伤造成损伤工伤标准如何认定?专家律师来解答。
    案情简介:工作期间不慎扭伤腰部,造成损伤

    2009年11月2日7时5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不慎扭伤腰部。2010年5月26日原告的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同年7月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已构成拾级伤残,2010年11月1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为拾级伤残。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

    专家律师解析工伤标准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对“工作中因腰部扭伤,其工伤标准如何认定”相关案例的介绍。如您有这方面劳动争议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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