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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外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丁嫣律师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规定了两种情形: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和约定终止(即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不平等地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及其他考虑,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又增加了4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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