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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找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110网律师
救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找谁赔偿?

  当个人人身在遇到伤害等紧急情况下会拨打“120”寻求医疗服务,“120”方应允并出车接病人就诊,双方合意性质明显。寻求帮助人拨打电话为要约,“120”出车接诊为承诺,双方以行为方式缔结了事实上的医疗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其他形式”是否包含行为方式,并没有相应的解释,但在此应作扩大解释。在医院接诊后,并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加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因事实行为而成立,不一定必依书面缔约方式,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的内容。因为没有明确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此类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考察双方的主观目的。病人拨打“120”,其目的是获取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并享受有关服务;而院方除了承担一定公益性质的服务外,以提供医疗服务为手段获取利润是其主要的目的,故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应是以伤员运输、诊断治疗及提供相应的护理、住宿等为主要内容。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使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构成一种混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合同法分则中的运输、服务等内容并依诚信原则加以补充,根据社会的一般理念及伦理标准予以确定。在伤员运输阶段,安全运送是院方的合同义务,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安全,这就要求车辆在行驶时负有更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如不能急刹车、防止大的震动。
  如果救护车在伤员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种情形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如果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诉讼,则其负有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证明其所受到的伤害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病人是非正常的健康人,在致其死亡的各种因素中,哪一个是在事故中造成的,受害方很难举证。但如果提起违约诉讼,则在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院方,让院方积极地去寻找证据及有关的鉴定资料,只有院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提起医疗合同纠纷违约之诉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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