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如何确定赔偿费用?
发布日期:2015-09-17 作者:110网律师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有被扶养人的,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这些项目是如何确定赔偿费用的呢?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民居人均纯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丧葬费如何确定?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交通事故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但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高于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户籍证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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