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非法经营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25 作者:年遇春律师
我是年遇春律师,是被告人吴某非法经营案一审的刑事辩护人,我认为本案是飞镖公司单位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吴某某属于责任人的范畴,且是从犯,罪行较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吴某参与销售飞镖机时间较短、数量较少,属于较轻 责任人的角色,是从犯,应根据其实际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于2003年4月接任飞镖公司x分公司经理,同年 11月兼xx分公司负责人,至案发前其在x分公司仅直接参与销售飞镖机100台,在xx分公司直接参与销售40佘台。两处合计参与销售约140台。法庭调查表明,被告人吴某参与销售飞镖机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程度较浅,属于较轻的责任人角色,相当于从属的从犯地位,是从犯。因此,应当根据其实际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控方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与事实不符。
二、被告人吴某是初犯,且开始也是受害人,主观恶性不深
吴某无前科,是初犯,特别是开始他也不知道销售飞镖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为他自己还购买了三台飞镖机,其亲属也购买了 100多万元的飞镖机,他也是受害人。从整个案情分析看,至少可以说吴某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请求卖自家楼退赃,具有实际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吴某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上,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没有丝毫隐瞒,更为重要的是,他不仅认罪态度好,而且把这种态度落实到了行动上,主动请求变卖自家的一套楼房依法合理退赃,具有明显的实际悔罪表现,并愿意痛改前非,从新做人。
四、被告人吴某不懂法误入歧途
吴某在经营方面很大程度上不懂法,很难谈上合法经营,因此其误入歧途在所难免,这个教训极其深刻……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直接参与销售飞镖机时间较短,数量较少,属于较轻责任人的角色,是从犯,且主动请求卖自家楼退赃,悔罪表现明显,因此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较为妥当。(年遇春律师于2005年7月27日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的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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