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 敲诈勒索70万 辩护获轻判6年
发布日期:2017-06-25 作者:曾莉律师
被告人Z某某,男。2015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系被告人聂某某的丈夫)
辩护人曾莉
被告人N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2015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系被告人Z某某的妻子)
被告人D某某。
辩护人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四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某某、N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D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Z某某及其辩护人曾莉,被告人D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刘*,被告人N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Z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
律师手记: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且特别数额巨大,如果被告人积极退赃,还会进一步减轻处罚。
刑法条文及四川省追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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