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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最忌拖

发布日期:2017-07-17    作者:单义律师
案件的办理本来就有严格的审限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办结。即便是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延长审限,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找出解决方案。
    随着年底的到来,一些法院纷纷开展大干四季度、全力冲刺年底的办案竞赛活动,确保接收案比的动态平衡。这突出了法官对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
    不可否认,以拖待变的确是军事战争、商业谈判中的一种有效策略。对于执法办案的法官而言,一些案件通过拖延的手段也可使当事人间达成妥协的方案,但这却很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志,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程序上的和实体上的。最显而易见的,譬如,一些案件如果能用简易程序判决,人为拖拉,变为普通程序,貌似合法,而当事人却因此需再缴纳一半的诉讼费用。
    案件的办理本来就有严格的审限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办结。即便是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延长审限,但绝不能变成人为地拖延审限,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找出解决方案。否则,这只会让当事人以及全社会产生各种负面联想,如对法官的能力、作风以及操守的怀疑,会透支司法的公信力。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最初的矛盾就可能变异升级,会使当事人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因此,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的角度,案件都是不能拖,也是拖不起的,必须多管齐下予以防治。
    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所在,而要提升管理的效果就应当实现压力与动力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必须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将人才配置、物质保障等资源全面向一线倾斜,创造条件,全面减轻一线法官负担并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抓好重点案件和重点指标,做到有的放矢。必须将超长期未结案件作为管理的重点,并强化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时间节点控制,有效压缩办案周期,推动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
    在当前,案件数量增多、复杂程度加大以及信访等因素,的确会在客观上增加法官的办案难度。这不仅要求法官提升工作能力,也要讲究工作方法。案件办理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案件间的内容可能迥异,但程序上却存在极强的相似性和重合性。法官要对自己时间进行优化配置,尤其要将工作时间用好用足,增强办案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可根据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对某一些或一类案件进行集中开庭、调解和撰写判决书,这能有效提升效率。
    《荀子·劝学篇》载:“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依法独立办案并不是简单地要求法官“一个人在奋斗”,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汲取正能量,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要善学经验,包括处理相关案件的方法、原则、技巧以及上级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等等,使之成为执法办案的有益营养。要善用程序,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合议庭合议、庭务会通案和审委会讨论等机制,依序推进,群策群力,及时作出有效判断。要善借外力,诸如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地方党委政府等的力量,内外结合形成联动机制,标本兼治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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