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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但对方却失踪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110网律师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先分居一段时间,甚至其中一半可能不告而别,随后也失去了联络。但一段时间后,一方如果想离婚却联系不到对方,而且也不知道对方住在哪,那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首选被告的住所地,而住所地就指户籍所在地,只有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才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可能有的被告户籍地法院会说:“被告既然不在户籍地居住,那你要提供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万一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就要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实,法院的这种答复是不合法且非常不负责任的。这是因为法律上所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试想双方长时间分居,甚至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怎么能获得被告的住址呢?即便获得了被告的住址又怎么能证明被告在那里是否已经住满一年呢?除非原告天天跟踪被告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跟踪记录,这显然这是不可能到的。由此可见,在出现不知道被告实际居住地的情形时,被告户籍地的法院有责任接受原告的离婚起诉。如果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被告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主要指经常居住地证明)。异议成立的话,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继续审理即可。如果根本无法联系到被告,应当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户籍地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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