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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系列案件之一:政府的惯常手段:张冠李戴避重点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重庆的李先生,家在大山深处,自家承包地将近十亩,以种田为生,日子安稳平静。李先生家处三峡地区,附近水利资源丰富。2015年所在的县城为了解决其他地区的饮水问题,决定建设一座中型的水利工程。工程建成后,水位上升,李先生家所有的土地都将会被淹没,李先生家的地被划入水利工程的征收范围。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李先生还算乐观,觉得补偿金额虽然不高,但是也基本可以满足生活所需。但是随之而来村里的决定,却让李先生十分苦恼,村里面决定按照人口把所有的补偿款进行分配。对于李先生这种全部失地而人口不多的家庭十分不公平,但是他却无力扭转。无奈之下,李先生想到了寻求法律的帮助,找到了德凯律师。
【律师维权】
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的进行了分析。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针对此关键问题,律师分别向县政府、国土局申请了征收补偿资金证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核心政府信息。针对征收补偿资金证明国土局就给了答复,但确是国土局内部的水利工程项目总账,而不是征收补偿资金证明,以项目总账充作征收补偿资金证明,补偿资金尚未发放,项目总账并不能证明此次征收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律师针对此项回复进行了诉讼,要求确认答复违法,并要求国土局公开征收资金证明。国土局答辩称,他们手中只有项目总账,而没有征收补偿资金证明。这一回答更加确定了答复的违法性。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三)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假如国土局真的没有征收补偿资金证明,那么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而不是张冠李戴的给出项目总账,在形式上国土局的回复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
国土局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李先生土地所涉及的为中型水利工程,征收补偿款必须专项存储,专帐核算。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土局是征地补偿的实施和监管机构,对于征收补偿资金证明的信息必然会征收在过程中能够获取,所以国土局对征收补偿资金具有有答复的法定职责。
相信在律师的努力下,一定能获得相关的信息,从而促进案子的进展。
【律师提示】
    在征地过程中,对于关键信息,由于各个部门程序上、实体上的瑕疵和违法,即使是法律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很多时候会讳莫如深,甚至张冠李戴敷衍申请人,这是政府的惯常做法,以掩盖他们的违法事实,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依据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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