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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产关系视野中的犯罪学

发布日期:2004-07-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犯罪学自1876年龙伯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创立迄今已有127年的历史,而今天的犯罪学并没有明显超越意大利学派当年的成就。我国的犯罪学更处于封闭徘徊之中。从事犯罪学研究的科学家群体尚没有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没有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一个学科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取向和研究者的培养模式。如果把犯罪学研究视为一种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则在社会生产关系的视野中我们能够获得关于这几个问题的有效答案。

  关键词:社会生产关系,犯罪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

  人类对犯罪有着恒久的兴趣和规避的期望,以致于这种关注最后产生了一个学科——犯罪学。但是,当你满怀希望的翻开一本国内版的犯罪学教科书或在国内某所开设犯罪学课的大学选修了犯罪学,你的感觉一定是: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生理学理论或其他犯罪学理论都是有道理的和可接受的;季节气候、工资政策、人口结构、教育年限、家庭出身、父母脾性、气质类型等等都和犯罪有某种联系。你一时难以判断哪一种理论更有效,哪些因素在哪种程度上对犯罪起作用。同时,你也只是获得了这些“理论”和“联系”的表象,并不清楚它们是如何建立的。犯罪学长久的处于一种自圆其说的封闭的前科学阶段,它所能提供的只是经验的陈述或理论的片段,没有提出足够的“问题”和学科所必需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如果我们把犯罪学视为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则在这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中我们需要考察其社会需求,劳动对象,生产工具,生产者和消费者。

  一、 关于犯罪人们想知道些什么

  无论从人类固有的探知欲还是减少犯罪损失增进人类福利的诉求来看,人们最想知道最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会有犯罪”。必须清楚的是,“犯罪”指的是犯罪现象还是犯罪行为。现象与行为是不同的,说到他们的关系我们必须提到中世纪在“唯实论者”(realists)和“唯名论者”(nominalists)之间发生的关于“一般概念”(universals)的著名论战。论争的焦点是一般概念的性质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和思想知识的起源及人的思想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唯实论者认为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一般观念独立存在于它们在经验世界的具体事物之中。唯实论者相信人类有认识事物真实本质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经由推理能力的运用而洞见在自然界中起作用的一致性及规律。以邓斯·司各脱代表的唯名论者则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的感觉的认知。人们用以描述外部世界的一般概括和分类只是称谓,其在客观自然界没有直接、忠实的副本和对应物,如只有正义之举而无正义。唯名论者怀疑人有探明事物本质的能力,而且不承认那些不能被即时性感觉和有关个别事实具体观察所证实的命题。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坚持认为社会科学应当研究整体的社会事实,强烈反对心理学的还原主义。在失范研究的经典之作《自杀论》中涂尔干采用了大量的统计资料,而拒绝用个别事例来说明问题 .犯罪现象不是犯罪行为的简单加和而是复杂的聚合,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而具有自身的特征和规律。犯罪是环境和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与作为个体的犯罪行为的区别,注重研究犯罪现象的“新质”。否弃以个体行为或个别事件的特征推论总体,否弃以个体行为的规律代替整体的现象的规律。因此,“为什么会有犯罪”这一问题可以分解如图1:

  “为什么会有犯罪”分解图

  在同一环境中

  现象:社会中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ⅰ) (正)为什么有些人犯罪

  (反)为什么另一些人不犯罪

  为什么会有犯罪 同一个人

  行为:某个人为什么会有犯罪行为(ⅱ) (正)为什么在此环境中犯罪

  (反)为什么在彼环境中不犯罪

  这一问题框架是我们衡量理论解释力的有效工具。由于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分属于不同的层次以及理论的边界性问题,我们不能苛求某一理论能解答所有这四个问题,同时也应当清楚不可能出现一种全能的理论。

  二、犯罪学能回答什么——犯罪学研究什么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什么是犯罪?这千古之思困扰犯罪学家的难题。公众眼里的犯罪是那些邪恶的伤害他人的和应受谴责与惩罚的行为。常识中的关于犯罪的印象大多来源于对传统犯罪的认识(如杀人、盗窃等)。科学的犯罪定义究竟是什么?能不能有一种普适的犯罪概念?有没有永恒的犯罪?历史上的犯罪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1、主观定义认为犯罪是罪恶、罪孽、恶行。违背了神圣的道德原则,如善、正义、对神灵的敬畏等。“触犯了人类正直与怜悯之心” .主观定义的概括力强,但起操作性差,没有客观的认定标准。2、客观的定义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应予刑罚处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主观定义相反,客观的定义标准明确,易于认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全部包含在内。海盗、决斗、卖淫、初夜权、堕胎、酗酒、通奸、同性恋等行为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空在成文规范和人的观念中有着很不一致的评价。清朝末期,有个人杀了通奸者与自己的妻子之后到县衙自首,县令认为他有力的维护了地方的风化而赏纹银10两。几年后的1911年,一个青年因报杀父之仇而被新政府判罪入狱。这是共同空间不同时间的规范冲突。一个叫法蒂梅的瑞典库尔德移民因为和家族规定以外的瑞典小伙子恋爱而遭到在当地德高望重的父亲的枪杀。这桩违反瑞典法律的暴行被库尔德移民认为是洗刷家族耻辱的义举。这是共同时空下规范剧烈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同时也是人们主观评价的结果;犯罪的界定依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也取决于标定者的力量。正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国际法,而美国攻打伊拉克却能获得联合国决议的支持一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无法则无罪行,无主权则无罪行。萨瑟兰说“犯罪是被视为于国有害从而加以禁止的行为,并且,国家可以至少作为最后的手段以刑罚对其做出反应。” .犯罪是弱势者对强势者的伤害,当强势者拥有了强大的公共权力,就变成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至此,我们可以把犯罪定义为“有自由意志的人违犯某一时空中之群体共识之规范,严重损害其利益或伤害其感情的行为。该群体需具有足够的制裁能力。”此定义将幼儿与精神病人排除在外,原因是无意志则无责任;对一个理智不健全难以明辫事理的人实施惩罚无矫治效果也无威慑力,同时很不人道;精神病人之危害社会,阻止之法只能是祈求医学的昌明和医生的努力,不能借助于威吓和刑罚;违反的规范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规范保护的是某一特定群体中优势者的利益或情感。需要澄清的是规范和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规范有时保护的只是过时的“利益”,它并不符合现时人们的真正利益所在。20世纪中叶,新几内亚的奥玛利咯拿族有个叫土鲁瓦的酋长威名遍于岛内外,他偏爱自己的儿子盖亚甚于自己的外甥,不愿意叫儿子到舅舅家去(奥玛利咯拿族仍有母系氏族的遗迹,儿子要由舅舅抚养,并继承舅家的财产。这在20世纪初已失去了经济动因,而日益不被人们从心里接受)也不愿意外甥密达卡继承自己的家业。一次,儿子殴打了外甥,法官因偏袒土鲁瓦而判监禁于密达卡。此事激怒了族人,他们围住酋长的住处叫嚷“走开”“我们驱逐你走开”。这是放逐恶人的仪式,具有神圣的力量,仍谁都不能违抗。最后,盖亚被驱逐。这就是说,规范有时维系的只是现时人们的错误的情感或徒具形式的规范的桎捁。一个行为的危害是否严重要视社会影响、损失数量、伤害程度、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而定。若被伤害的群体无足够的制裁能力,则再严重的危害都不能成立犯罪,因为犯罪既要有事实也需要标定。

  明确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什么之后,还需要知道犯罪学具体研究什么。说到具体的研究对象,一些研究者认为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一些学者认为应研究犯罪原因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以“犯罪现象的结构”为唯一研究对象。我们遵从犯罪学界已经形成的关于广义和狭义犯罪学的划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广义的研究犯罪预防狭义的则不把犯罪预防作为研究对象。我们现在主要分析狭义说,从犯罪学者的研究实践来看,现象和原因都涉及,但我们不能以此为据简单的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科学的功能在于描述、解释和预测,全部科学探索都是在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说是在探求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与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科学的狭义犯罪学它所研究的既不应当只是犯罪现象或犯罪原因,也不是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简单组合,而应当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犯罪学不仅要研究犯罪总量(规模)、犯罪率、被害率、犯罪方式(工具、预谋、手段等)、犯罪目标、犯罪时空分布、犯罪损失、犯罪类型、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等)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等)、犯罪组织化程度、公众安全感等描述犯罪的指标,还要研究解释犯罪的指标,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生理、心理特征,请见下图2:

  图2:解释犯罪的指标

  自然环境:地域、气候、季节、时日 ……

  环境

  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动荡(如战争、革命、

  骚乱)、传媒、社会控制政策、警察、法官、监狱

  家庭、学校、社区、宗教、社会结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人口流动、城市化……

  社会属性: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收入、婚姻……

  个体 生理:代际遗传、性别、年龄、相貌、体型、体质、染色体、智商、涉用麻醉品、身体疾患…

  心理:人格、气质、需要、技能、兴趣、性取向、精神障碍……

  但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有效联系,请见图3:

  图3: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的关系

  什么是犯罪?

  犯罪现象(y)

  如何认识犯罪?(描述犯罪的指标与方法)

  关系(f)

  为什么会有犯罪?(理论的解释:犯罪原因理论)

  犯罪原因(x)

  如何解释犯罪?(解释犯罪的指标与方法)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用函数表示为: .犯罪学研究的是函数 ,而研究 就不能不关注 与 .

  三、我们如何研究犯罪——研究犯罪的工具

  涂尔干认为一门学科的建立必须依赖于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是由研究对象的特性所决定的。作为事实学的犯罪学不能单靠规范学(如刑法)的方法去研究,而应当更多的借鉴研究社会事实的成熟学科如社会学或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有两种基本的方法论传统:人文主义和实证主义。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观认知对客观世界的重要意义,其主要研究方法是“理解”和“诠释”。韦伯说:“经验实在对我们来说是”文化“,因为并且只要我们把它置于与价值观念的关系之中,它便包括而且只包括那些通过这种关系才对我们有意义的实在的成分”。这种研究的经典范例是韦伯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关系的研究;实证主义把社会现象视同为天体运动分子结构等纯粹客观的物理现象,主张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特别是观察和实验方法去研究。由于实证主义强调“事实”“观察” 和“实验”,因此很借重于调查和统计。涂尔干关于自杀的研究是利用实证方法研究越轨问题的典范 .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是:在控制额外变量的前提下研究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以可证伪性 为原则检验虚无(null hypothesis)假设。人文主义方法能够借助对事物片段或局部的深入细致的解剖发现和提出新的科学问题获得对事物一定层次的本质的把握,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结论的或然性和难以进行有效推论以获得对事物的全面认识。因此,一定程度上以人文主义方法获得的结论往往作为研究假设。而犯罪学如果要以建立普遍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有效联系为己任,则必须借重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影响犯罪的因素(自变量)众多;各种因素之间又存在着交互作用,由原始自变量交互作用所产生的新的变量又可能会对犯罪现象(因变量)产生新的影响,而由交互作用所产生的新变量将会是庞大的数字,例如10个自变量相互作用理论上可以产生新变量:(个)可以肯定新生自变量与原始自变量、新生自变量与新生自变量之间仍然会存在相互作用而再产生新自变量,如此传递下去将产生无穷多的自变量。即使只有3个原始自变量,其相互作用也是复杂的以致于我们只能呈现其作用的大致脉络:

  图4:三变量的相互作用模型

  2·3·12

  123·13

  12 1 13

  2 3

  23

  1·23

  显然依赖于个体知识经验和逻辑推理的人文主义方法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是难以应对的。而实证主义方法特别是方差分析、回归分析、因素分析等多元分析方法的建立和完善为建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有效联系提供了可能。因此,犯罪学引入实证方法特别是多变量分析方法是改变其封闭停滞状态的唯一出路,而由此建立的开放的犯罪学会提供给公众和研究者新的问题和有说服力的解答。

  四、谁在研究犯罪与谁需要犯罪学

  前文已经谈到是人类固有的探知欲和减少犯罪损失增进人类福利的诉求产生了对犯罪学的基本社会需求。我们再进一步探讨犯罪学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及其关系。犯罪学生产者和消费者分别是犯罪学研究者和司法实践部门,但是在我国,实践部门和理论界的隔阂一直很深:实践部门认为理论界不切实际、书生气十足,理论界觉得实践部门知识能力有限、难懂金玉良言。这就使出现了“你说你的,我做我的”的景象,犯罪学研究成果束之高阁或成了只是“圈内人”相互把玩的欣赏品有的甚至干脆玩起了局外人看不懂的自命清高的“文字游戏”。实践部门因为缺乏足够必要的理论指导,而采用了许多过度或不当的犯罪控制策略。一方面实践部门并不依赖或看重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研究者并不急于把自己的主张付诸于实践。研究者虽然也关注犯罪斗争的社会实践,但其产品主要在学术圈子里流通因此其理论性和创新程度是评价产品品质的主要标准,而不是以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为评判依据。一些研究者置犯罪学是事实科学之事实于不顾,不参与犯罪控制实践不接触犯罪人而研究书本上的犯罪问题。许多成果除了帮助写作者提高职称外并没有太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当然这些研究当中也有少数推动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如储槐植教授的“犯罪场论”, 皮艺军教授的“本能异化论”,即便是这些有一定影响的理论的概念、变量、假设、命题以及解释的广度、解释的精确度和结构的简练程度仍有待于进一步推敲。理论者实践者只有相互尊重共同合作研究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制定出包含有犯罪学科学见解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才能使犯罪学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犯罪预防效能减少犯罪控制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犯罪率急剧增长,犯罪控制部门急需理论界有力的支持。但是,作为生产者仍缺乏足够的准备,因为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制订出培养合目的的劳动者的计划。以国内几所有代表性的大学的犯罪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为例,请见表1

  表1:犯罪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招生学校 

考试科目

备注

北京大学

刑法(含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民法、民诉、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清华大学

法理学,刑法学(中国刑法学占80%;犯罪学、刑法史、外国刑法学共占20%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社会学,刑法学、犯罪心理学 (复试)犯罪学

参考书目:宋浩波、郝宏奎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宪法学、犯罪学(各占50分),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 犯罪学

参考书目: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这说明了犯罪学隶属于规范科学法学的事实,也暴露出国内至今没有犯罪学权威教科书的尴尬境地。更为致命的是入学考试中没有研究方法方面的科目。如果报考犯罪学的考生没有受过数理统计的训练,而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也没有研究方法方面的课程恐怕很难掌握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关系的多元分析方法,如前所述没有这种方法犯罪学研究是难以再有所进展的。

  犯罪学需要把自己的研究活动置于社会生产实践的视野之中认真审视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取向和研究者的培养模式。如此才能早日打破徘徊不前的局面,使犯罪学成为真正的科学。

  注释: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以下。

  参见[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 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参见[法]E·迪尔凯姆 :《自杀论》,钟旭辉等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 耿 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参见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邵鸿雁:《一个库尔德移民家庭在瑞典的悲剧》,《南方周末》,2002年8月7日。

  Sutherland, H. Edwin ,White collar crime: The uncut version(1983) , New Har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 p.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 379页。

  [英]马林诺夫斯基:《蛮族社会的犯罪与风俗》,林振镛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以下。

  张甘妹《犯罪学原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

  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参见[德]马克斯·伟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彭强、黄晓京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前引[3],迪尔凯姆书。

  “范式”一词由库恩1968年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陈向明博士在《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一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对此做了精确的概括。“范式”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科学家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共同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2)共有的信念;(3)某种自然观(包括形而上学假定)。“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表现出来,分别回答的是事物存在的真实性问题、知者与被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问题。这些理论和原则对特定的科学家共同体起规范的作用,协调他们对世界的看法以及他们的行为方式。

  卡尔·波普认为,科学与非科学、伪科学的区别就在于它们具有可证伪性。科学命题或科学理论不可能是经验证实,因为单称结论的真不能传递至全称前提。但却能被经验证伪,其逻辑根据是全称陈述与单称陈述之间逻辑关系的不对称性。

  上文我们只列举了一些人们经常提及或论证的影响犯罪的因素已有43种之多。

  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概念、变量、假设、命题是构成理论的基本要素。理论的解释广度、解释精确度和结构的简练程度是衡量理论优劣的标准。

  目前能够看到的国内以《犯罪学》命名的书籍已有十几种,但是并没有一本象萨瑟兰的《犯罪学原理》或张甘妹的《犯罪学原论》这样有较高原创性的著作。教科书是引导学生的对学科兴趣和步入某学科领域的基础材料。20世纪人们是跟随萨缪尔森的《经济学》(目前已出16版)学习经济学的。而国内对此认识非常不够:教材随意编写,任意指定学生使用(不排除推销动机)。毫不夸张的说,一些学科的声誉和一些学生的学习兴趣是被指定的粗制滥造的教科书败坏的。

  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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