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系列案例之一: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款一分不少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夏先生和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找到了德凯律师团寻求帮助,德凯律师团经过深入研究案情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帮助夏先生索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其起诉的主要理由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经营承包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本案中夏先生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大厂村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夏先生一家在大厂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德凯律师团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夏先生拿到了土地20余万的土地补偿款。
德凯观点:农民落户到城市,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的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说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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