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已经过户能否要回?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王丽律师
律师观点
王奶奶与王强间是一种赠与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对赠与人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该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为此,王奶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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