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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具有换算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功能。
3)具有以下四项特殊需要之一:
  ○1科学技术领域、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贸出口产品加工中必须使用,并有改制、数量等监控措施的;
  ○2行业采用国际通行惯例的;
○3按出口合同组织生产的;
○4进口后改制自用的。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申请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原件校验);
4)计量器具照片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5)计量器具的中文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6)申请该类器具的特殊需求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身份证原件校验)。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或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实施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确定承担技术评审的技术机构后,申请人将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关于委托承担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技术评审任务的通知》。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技术评审。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关于委托承担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技术评审任务的通知》,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样机送到我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由实施机关签发的《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或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实施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确定承担技术评审的技术机构后,申请人将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关于委托承担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技术评审任务的通知》。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技术评审。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关于委托承担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技术评审任务的通知》,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样机送到我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由实施机关签发的《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技术评审时限:承担技术评审的技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由实施机关组织。

承诺期限:1、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技术评审时限:承担技术评审的技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由实施机关组织。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
2、《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做好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审批工作的通知》(质检量函〔2014〕2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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