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惩治老赖也当依法进行,法院执行局岂可过于任性?
发布日期:2017-08-02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法官不同意;一句话将《民事诉讼法》闲置,案结事了也无从谈起。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直接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纳入失信名单最高院有程序规定先将决定通知当事人,公然违悖。
第四、“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系2013年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提法,已被2017年最高院文件修改,法律适用错误。
附: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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