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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校园伤害案引起的法制思考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单义律师
赵某和李某(二人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级中学一年级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因在校外吃饭期间,李某未给前去送水的赵某开门而产生矛盾,赵某对李某心怀不满。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持当天购买的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腹部捅伤。经鉴定,李某被致伤后造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其损伤构成重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6.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案发时刚满十六周岁,在校期间表现较好,本案中发生的伤害行为系其因与同学之间的纠纷而一时冲动实施。庭审中,赵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刻表示悔罪。被告人赵某的父亲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筹款,庭审中也表示今后将对其严格管教;其所在学校、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也对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提出了书面请求,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有利于审判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掌握其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及思想动态,也有利于其本人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法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校园自杀、伤害他人或残忍杀人等侵犯生命健康的案件、事件频频见诸各类媒体,其教育意义对于在校青少年已是不言而喻,其间暴露出的校园生命健康教育缺项却是我们司法机关和青少年教育机构不容忽视并需要积极引导的话题。
  首先,将生命健康教育内容体现在不同的显性课程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青春期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中了解生命、尊重生命健康,从而在尊重与被尊重中达到悦己、纳人的健康向上境界。
  其次,注重学校德育中的养成教育,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实现与学生生命健康的心灵对话。当前,诸多青少年学生在校时间集中,存在着课余时间与家长相互沟通欠缺或几乎没有沟通的现象,学校德育教育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在生动的校园文化教育中积极开发教学课件等教学资源,利用良好的师德引入积极的心理暗示、教育激励等信念教育,让学生对生命健康有正确的价值取向。
  第三,针对青少年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社会阅历浅、心理脆弱、行为易失控的特点,在了解学生需要的基础上长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实践活动和交流参观,通过互动、自助的参与活动,使学生在自主参与的情境教育过程中正确理解生命的存在与缺失,尊重并为弱小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体会并感悟生命之重、健康之贵,同时在合作、协助及互相帮助中体会人际交往的和谐、愉悦,从而建立积极向上的自信心和成就感。
  第四,结合校园法制课的教学,以互动访谈、模拟法庭为载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中,引导学生认识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不轻视、践踏、残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针对青春期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理解生命特征、生理现象,培养良好健康的性心理意识,使学生认识到保护性健康的重要意义,在真正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上提高学生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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