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发布日期:2017-08-04 作者:110网律师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领域,在大宗证据提取、固定和运用方面,尤其要注意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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