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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闹离婚,搞不好就要影响公司经营决策。

发布日期:2017-08-09    作者:110网律师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如果股东是已婚人士,则该财产在股东及其配偶未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东离婚,配偶可以以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因此,股东离婚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例如,某视频网络公司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上市申请的第二天,创始人王某的妻子向其提出离婚,为了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上市业务,最终王某与妻子达成和解协议,向妻子支付了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
夫妻离婚影响公司上市的状况频发,一些投资人在考察投资项目的时候,会把目标项目创始人的婚姻问题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并要求创始人签订相应的不离婚或股份为个人财产的协议。因闹离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不得不花费巨额金钱弥补的例子还有很多,公司为确保经营稳定,需要注意此类事件的发生。
以案说法 
股东离婚分割股份影响公司权力格局


苏某(男)与黎某(女)于2000年结婚。
2012年,苏某与合伙人张某、钱某共同出资成立某贸易公司经营进出口食品业务。苏某占股51%,张某占股40%,钱某占股9%。公司因为合伙人团结、有资源,两三年来生意做得非常红火,三人赚了不少钱。
2015年4月,贸易公司因为经营良好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被一家投资公司看上,投资公司决定向贸易公司进行投资。在这个时间点上,黎某向苏某提出因为感情不和希望与苏某离婚,并提出离婚应分割苏某在贸易公司的51%股份。
苏某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成立贸易公司是自己出资,股份是自己的,与黎某无关。退一步说,如果真的分出一半股份给黎某,则两人各占股25.5%。苏某向黎某提出,这样分股对两人不利,只会让占股40%的张某成为最大的股东。黎某听了苏某的担忧后,也认为苏某说的似乎有道理。
律师评析

黎某与苏某离婚,分割了苏某在贸易公司的51%股份,两人各占股25.5%,这样做看似两人都成了小股东,让张某“坐收渔翁之利”,但实际上张某也仅占股40%,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张某在公司的经营上是无法独立通过一般事项的表决的。
更为关键的是,未分割股权之前,苏某占股51%,可以单方面作出一般事项的表决,然而,如果苏某分割了一半股份给黎某,则公司在苏某分股后,四位股东(苏某、黎某、张某、钱某)没有一个人可以单独通过一般事项的经营决策,这就导致日后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与股东之间可能出现“联盟”的问题。
黎某与苏某离婚后,虽然分到的仅仅是贸易公司25.5%的股份,但是苏某或张某任何一方与黎某联合起来都可以拥有超过50%的股份,并有权通过一般事项的表决。也就是说,在公司日后的经营中,黎某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大家都希望联合的第三方力量(当苏某和张某就某一经营决策意见不一时,大家都会寻求黎某的支持)。我们看到一些国家,当议会两大党派的议席均无法过半数的时候,小党派分别会受到两大党派极力争取,这是一个道理。
应对方案

1.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预设“股份不得对外转让”的条款,夫妻离婚分股份也属于股份对外转让。设定了这样的条款,股东离婚时不能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分配给配偶,从而能够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之间可以约定股东的退出机制,明确规定“股东因遭遇离婚而导致配偶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该股东应无条件退出公司,其他股东按该股东的出资额回购股份”。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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