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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7-08-09    作者:吴君瑜律师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案例:A将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B,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做了公证且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还未来得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手续,A的该股权就因A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在诉讼阶段被两个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股权予以冻结,导致B无法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这时B的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是在诉讼案件执行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案外人是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且法院必须审查做出裁定,这无争议。但本案是在一审的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能否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议?
一、关于是否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B当事人同时向两个查封法院提出了书面的查封异议书和证据,开始一个法院接收材料,另一个法院以申请人B是案外人且工商登记的是A查封无错为由拒收申请人的异议书等材料。申请人B不服,提出如下理由与法院沟通,法院最后接收了材料。
1、不管申请人的申请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甚至法院可以不认可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但不应拒收材料,提出异议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既然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执行,那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也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只是执行的机构是审判庭。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至于理由是否成立则由法院审查。
     但实践中不同的法官还是有不同的意见。有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与执行阶段的执行不同,因财产保全阶段还未对被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理,未对案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应对财产保全的查封异议做出实体审查。
   二、关于是否有权申请复议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人认为对财产保全标的权属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也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71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的都是当事人对保全不服时的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说了依照108条处理,所以案外人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
实践中对此也有争议,有些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72条不适用于案外人。
对于申请复议权和书面异议是否同时提出,有观点认为只能选择一种。本案中申请复议已过法定时间,所以选择的提出书面异议。至于本案当事人的异议申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再另外写文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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