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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首先想的要解决争议。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有几种解决方式。有的劳动争议需要先经过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拖欠工资 产生劳动纠纷
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被招进被告的欧美佳箱包厂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400元,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0日双方协商后原告辞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原告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不予受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977.80元及赔偿原告2011年2月20日至6月10日的二倍工资12466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977.80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2月21日至6月9日的二倍工资12466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徐某二倍工资6879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到被告的个人独资企业欧美佳箱包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3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欧美佳箱包厂工作至2011年6月9日。此后,原告曾以被告拖欠工资及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1年7月12日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的欧美佳箱包厂工作,双方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欧美佳箱包厂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厂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厂系被告的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1年6月3日登记注销,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从2011年2月21日起计算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确定被告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从2011年3月21日计算至2011年6月9日,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该期限内原告的工资入为6879元(其中2011年3月2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为94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124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徐某二倍工资6879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 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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