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6 作者:厦门叶律师
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
-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公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
- 《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