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5 作者:赵江涛律师
《通知》指出,这些案件有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影响了公证机构社会形象。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通知》提出,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7月25日,企鹅号“中青报深度”报道了北京数十名老年人遭遇“以房养老”的骗局。一些人利用利息等诱骗老年人,办理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对房产全权委托处理的公证,偷偷过户老年人房产,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据老年人反映,涉案的公证处集中在北京市国立、中信、方正三所。
8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盖有公章的一份公告显示,该公证处“因内部整顿,自即日起不再受理新的公证申请”。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从8月14日起“就办不了公证了”,具体原因“不清楚。”
北京市司法局14日发布,针对日前群众反映有老年人涉“以房养老被骗”等相关情况,该局已成立专家组对事件中涉公证事项展开调查。目前,鉴于涉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内出现的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市司法局决定免去该公证处主任职务,公证处停业整顿。
北京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将严格执行司法部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和协作调查工作机制,坚决打击骗取公证书和利用公证书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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